苏州职工生育津贴领取办法、核算办法及报销流程的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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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区女性参保人员规划范围总体规划范围:苏州市、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分娩时,凭本人社保卡和《生育保险联络书》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在医院确认符合生育保险的条件的,由主治医师填写《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书》并提交本人签字确认。对于自费项目或专项服务项目(家庭产房、陪产、纸尿裤、牛奶、婴儿触摸、婴儿保健带、产后访问、伙食费、出生证明等),医院应书面告知,经我同意后方可使用。出院时,参保人员只需支付自费药品和特殊服务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苏州市社会保障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支付。苏州社会保障中心将在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生育医疗费的次月向用人单位支付生育补贴。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和生殖营养补贴划入参保人员社保卡“苏州银行”扣款账户。2.女性被保险人因分娩而流产或引产。本人社保卡(《生育保险联络书》)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苏州社会保障中心在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上述费用后的下个月,向用人单位支付生育补贴。3.女性参保人员在外地分娩或为急诊在当地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现金支付后,本人需办理居民身份证、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医疗费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社保卡、《生育保险联络单》、发票原件等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补助、等待办理生育营养补助审批和支付手续。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低于定额标准的,实际支付。符合生育补贴条件的,生育补贴应当在次月发给用人单位。4.因女性被保险人灵活就业或生育而流产或引产的,不享受生育补贴。5.投保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因生育而流产、引产)的。参照参保女职工标准,可以享受生育补贴以外的生育保险待遇。6.生育补贴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生育时获得的工资补偿。产假期间,职工享受的生育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充。超过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预扣。7.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足额支付。8.女性投保人因患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保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9.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境外或港澳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可按规定享受生育补贴和营养补贴。10.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按照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标准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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