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才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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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才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的问题
大家好,今天我要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天津人才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的问题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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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才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的问题
2.居住证持证人依照 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可享受相干待遇具体是哪些
居住证管理办法,取消现行暂住证。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
两类人可申请居住证 须在津居住半年以上
居住证的申领人员主要包括在本市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也包括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的境内来津人员。
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外来人口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应申报居住登记;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者应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在津具有合法职业和稳定居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者,可以申请积分入户。
鼓励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户 选择中心城区周边增加导向分
居住证制度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积分指标包括4类共12项。 类基本分根据年龄、受教育程度划分不同分值,鼓励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户;第二类导向分则对职业以及选择落户地区有所规定,为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对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和环城四区的人员赋予相应导向分值。
具体情况是:
类为基本分。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社保、住房等5项指标,体现了鼓励年轻适用、稳定就业、稳定居所、较高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的外来人员落户的原则。比如对35岁以下人员设置了20分,是35岁以上人员分数的一倍;将受教育程度和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从高至低分别划分了三档、八档分值,鼓励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户;对具有稳定居所、长期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也赋予了相应分值。
第二类是导向分。包括职业(工种)、落户地区2项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职业人员落户,发挥在中心城区周边地区落户的导向作用。为了满足本市有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对紧缺行业的优先满足,对外来从业人员的职业工种,依据《天津市紧缺人才目录》和《天津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评定的紧缺程度,给予相应的导向分值。同时,为了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对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和环城四区的人员赋予相应导向分值。
第三类是附加分。包括投资纳税、婚姻状况、奖项和荣誉称号、工作年限等4项指标,主要目的是对在本市投资办企业、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获得 奖项和荣誉称号,为天津做出 贡献的人员,设置一定的附加分值。同时,为照顾在一个单位工作稳定6年以上或者夫妻均在本市工作多年,对天津发展默默奉献的人员,特别设置了附加分值予以政策倾斜。
第四类是负积分。包括违法失信1项减分指标。其中,对违反 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积分期间犯罪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落户后随迁子女可在津高考 具备购买保障房资格
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险、住房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社区事务、科技申报、职业资格评定、评选表彰等11个方面的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 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参加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此外,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可申请在本市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在购房方面,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 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购买限价商品房、购买所在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章 总则
条
为保障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入户籍等相关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的积分管理。教育、卫生、工商、税务、人口计生、国土房管、民政、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和市审批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受公安机关委托,具体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工作。
第五条 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二章 申领
第六条
年满16周岁的境内来津人员,拟居住7日以上半年以下的,应当持本人居民 或者其他合法有效 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
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者就学的境内来津人员,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居住证证件信息包括:姓名、 、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指纹、户籍住址、现居住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签注机关和签注期限等。
第九条
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个人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或者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集中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未满16周岁的 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第十条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近期照片;
(二)居民 等有效 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应当提交就业证明;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材料后,负责对申领材料进行现场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申领居住证的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已经出具收件凭证的申领材料送至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
第十三条 居住证由公安机关 签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申请人凭收件凭证到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 申领免费。遗失补办或者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核定。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的境内来津人员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实现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人口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第十五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或者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其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 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逾期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四)居住证持有人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五)居住证持有人离津之后不再返津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 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参加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享受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 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 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参与居住地社区事务的权利。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 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取得户口所在地相关选举资格证明的,享有居住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 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等车务手续;可以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赴港、澳、台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可以在本市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居住证持证人依照 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可享受相干待遇具体是哪些
1、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是2005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北京科技大学和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举办的本科层次的全日制独立学院,?是全国首批接受教育部规范工作验收的三所独立学院之一。学校在2017、2018年天津市民办高校办学年检审核中获评 ,总成绩分别位列 、第二。
学校位于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占地1297亩,建筑面积29.98万平方米。学校现设11个二级院系,7大学科门类,31个招生专业及方向。
2、天津仁爱学院
天津大学仁爱学院,位于中国北方经济中心天津市,是经 教育部批准,由天津大学和天津仁爱集团合作创办的本科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天津大学。
学院紧紧依托天津大学120余年 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天津大学雄厚师资力量,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位居同类院校前列。
3、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
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成立于2006年,是经教育部批准、由天津财经大学与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独立学院模式和机制合作建立的一所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院校。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的举办方实力雄厚,举办方之一的天津财经大学系新中国最早建立的五所财经大学之一。
拥有60多年的办学史,积淀深厚,在财经教育领域享有较高的 度;另一举办方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则系一家集住宅、商业、酒店、教育、医养、产业六大业务为一体的大型多元化企业集团。
4、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
天津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结合,工、理、管、文、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学校前身为天津理工学院,于1979年以天津大学理工分校名义开始招收本科生,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设立。1996年,原天津理工学院与原天津大学分校、天津大学机电分校、天津大学冶金分校三所本科院校合并,组建成新的天津理工学院。经教育部批准,2004年更名为天津理工大学。
5、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是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由南开大学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国有天津市港容城市环境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新的模式和机制合作创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部高教园区内。
学院为股份制合作办学实体,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独立的教学组织与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拥有近千亩校园和万人规模,总建筑面积23万余平方米。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学生毕业后颁发 印制的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毕业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士 。
扩展资料:
高考录取安排:
1、春季高考录取按照艺术类录取学校(专业)、普通类本科录取学校、普通类高职提前录取学校、普通类高职录取学校的顺序,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2、按照“学校依法自主录取,市高招办管理、监督、服务”的机制实施录取。艺术类等需进行专业测试的专业在录取时,招生学校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依据,在专业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其他招生学校按照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4、市高招办根据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数,划定录取控制范围。在录取控制分数范围内,招生学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布的招生章程、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录取。
百度百科-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百度百科-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百度百科-天津仁爱学院
百度百科-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
百度百科-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
居住证管理办法,取消现行暂住证。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
两类人可申请居住证须在津居住半年以上
居住证的申领人员主要包括在本市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也包括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的境内来津人员。
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外来人口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应申报居住登记;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者应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在津具有合法职业和稳定居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者,可以申请积分入户。
鼓励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户选择中心城区周边增加导向分
居住证制度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积分指标包括4类共12项。 类基本分根据年龄、受教育程度划分不同分值,鼓励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户;第二类导向分则对职业以及选择落户地区有所规定,为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对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和环城四区的人员赋予相应导向分值。
具体情况是:
类为基本分。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社保、住房等5项指标,体现了鼓励年轻适用、稳定就业、稳定居所、较高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的外来人员落户的原则。比如对35岁以下人员设置了20分,是35岁以上人员分数的一倍;将受教育程度和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从高至低分别划分了三档、八档分值,鼓励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户;对具有稳定居所、长期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也赋予了相应分值。
第二类是导向分。包括职业(工种)、落户地区2项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职业人员落户,发挥在中心城区周边地区落户的导向作用。为了满足本市有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对紧缺行业的优先满足,对外来从业人员的职业工种,依据《天津市紧缺人才目录》和《天津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评定的紧缺程度,给予相应的导向分值。同时,为了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对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和环城四区的人员赋予相应导向分值。
第三类是附加分。包括投资纳税、婚姻状况、奖项和荣誉称号、工作年限等4项指标,主要目的是对在本市投资办企业、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获得 奖项和荣誉称号,为天津做出 贡献的人员,设置一定的附加分值。同时,为照顾在一个单位工作稳定6年以上或者夫妻均在本市工作多年,对天津发展默默奉献的人员,特别设置了附加分值予以政策倾斜。
第四类是负积分。包括违法失信1项减分指标。其中,对违反 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积分期间犯罪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落户后随迁子女可在津高考具备购买保障房资格
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险、住房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社区事务、科技申报、职业资格评定、评选表彰等11个方面的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 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参加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此外,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可申请在本市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在购房方面,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 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购买限价商品房、购买所在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章总则
条
为保障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入户籍等相关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的积分管理。教育、卫生、工商、税务、人口计生、国土房管、民政、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和市审批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受公安机关委托,具体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二章申领
第六条
年满16周岁的境内来津人员,拟居住7日以上半年以下的,应当持本人居民 或者其他合法有效 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
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者就学的境内来津人员,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居住证证件信息包括:姓名、 、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指纹、户籍住址、现居住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签注机关和签注期限等。
第九条
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个人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或者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集中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未满16周岁的 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第十条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近期照片;
(二)居民 等有效 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应当提交就业证明;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材料后,负责对申领材料进行现场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申领居住证的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已经出具收件凭证的申领材料送至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
第十三条居住证由公安机关 签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申请人凭收件凭证到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 申领免费。遗失补办或者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核定。
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的境内来津人员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实现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人口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第十五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或者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其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 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逾期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四)居住证持有人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五)居住证持有人离津之后不再返津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待遇
第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 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参加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第二十条居住证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享受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 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按照 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参与居住地社区事务的权利。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 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取得户口所在地相关选举资格证明的,享有居住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 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等车务手续;可以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赴港、澳、台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可以在本市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好了,今天关于天津人才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的问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天津人才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的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天津人才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的问题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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