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资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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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县教育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精神和要求。根据《国发[t2023]35号》、《关于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和改善的教育部》(教基二[t2023]11号),我厅制定了《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实施方法》,在此向大家印刷。请认真执行它。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和经验都将立即向秘书处报告。接到本通知后,各市、县市、区、普通高中应当结合当地本校的实际情况和特色,研究制定当地本校高中生综合资质评价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完善高中生综合资质评价体系。2023年8月31日前,各市(州)应将地方市、县级和普通高中的工作计划和实施规定汇总后,向我办报告。附件: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湖北省教育厅202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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