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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怎么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可以吗

一,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怎么样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公安部直属本科高等教育机构,公安部技术侦察干部训练基地,公安部禁毒警察训练基地,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确定的“全军防卫部门刑事侦察骨干训练基地”,辽宁省园艺式单元。被称为“警察清华”、“中国刑警的最高学府”、“东方福尔摩斯的摇篮”等。

学校前身为1948年5月成立的东北公安训练队、东北公安干部学校,是中央人民警察干部学校、公安部第一人民警察干部学校、公安部人民警察干部学校等发展阶段。1981年11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扩建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成为我国第一所开展公安专业本科学历教育的公安学院。1998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

两个。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专业设置编号学校名称专业水平专业名称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本科治安学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本科侦查学3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本科麻药学4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本科警犬技术5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本科经济犯罪侦查6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本科公安情报学7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本科涉外警务8【100】4】本科技术侦查学9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本科反恐警务10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本科刑事科学技术1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本科公安视听技术1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本科网络安全与执法三、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科技国家级2019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网络安全与执法国家级20193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侦查学国家级20194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视听技术国家级20205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警犬技术国家级20206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国家级20207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学国家级2024,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2年本科招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学习和贯彻新时代公安工作和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牌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顺利开展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刑警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聘用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学院公安专业人才聘用培训制度改革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2条本规约适用于刑警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公安专业招生工作。

招生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强调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试、综合评价、评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要

第四条学校全称: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简称刑警学院;“英文”是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英文”是CIPUC。

第五条学校国标代码:10175。

第六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7条办学:

(一)塔湾街校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

(二)白山路校区:辽宁省沈阳市洪区白山路4号。

第八条办学水平:本科及以上。

第9条刑警学院为国家公立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立于1948年5月。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扩建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成为第一所开展中国公安本科教育的公安学校。逐步形成了教学、科研、侦查三结合的办学模式,构建了具有公安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学校应用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三个一级学科、法医学一个二级学科、警务、法律、心理,有公共管理四个专业学位授权点。其中,公安学、公安技术一级学科入选“辽宁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侦查学、刑事科技、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视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学、警犬技术7个专业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建校74年以来,为全国政法公安机关输送了18万余名领导干部、骨干、专业技术人员,为公安事业的发展和平安中国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它被称为“中国刑事最高学府”、“东方福尔摩斯的摇篮”。

第三章组织

第十条刑警学院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领导班子领导由校长负责,副领导由本科学生工作和本科教学工作学校领导负责,成员由有关部门同志负责。

招生办公室是本科招生工作组织及实施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刑警学院纪检监察处作为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一员,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章招生学科和招生计划

第13条刑警学院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专业共10门。分别是治安学、侦查学、禁毒学、警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公安情报学、涉外警务、刑事科技、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和执法,均为公安专业。

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培训机构改革要求,坚持必要时招生。根据各省级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国家移民管理机关等垂直管理部门,综合考虑有关政策主管部门审定的公安专业人才培训学校的需求。服务面向,往年学生情况等因素,统一编制面向地方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和国家移民管理机关入警就业省(区、市)公安专业招聘计划。

第十五条刑警学院公安专业招生计划向尚未举办公安学校或未开展本科层次公安教育的省(区、市)适当倾斜,向困难偏远省(区)适当倾斜,并充分落实国家《农村和贫困地区专项招生计划》。由于公安工作的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十六条招生计划经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由院长办事会讨论决定,经教育部审查,由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和报考公安专业资格条件

政治调查、面试、体检、体能测试的要求

第十七条申请刑警学院公安专业考生,必须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中华具有人民共和国国籍;

(2、中华遵守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三)爱中国共产党,爱祖国,爱人民,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努力学习,努力服务。

(5、年龄16岁以上,未满22岁(2000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出生),未婚。

(6、普通高中毕业;

(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的政治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十八条报考刑警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都必须有明确的学生出生地。应试者的出生地是应试时的原籍地。

第十九条报考刑警学院公安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所有学生出生地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组织开展的政治调查、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在政治调查、面试、身体检查、体力测定中不合格的情况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政治调查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调查办法(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办法》、《公安机关关于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面试主要从志愿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等方面识别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学院教育、从事公安工作。

第22条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一般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别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以上,女性160厘米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含元数,计算时小数点以下四舍五入,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所有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

(四)色觉:无色觉异常、无色弱、

(五)外观:无白发,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无驼背、膝内转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转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对身体无影响功能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二十三条体能评估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跑50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式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垂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女性≥25次/分。

以上四个项目都要评估。其中3项以上符合标准,体能评价结论合格。

第二十四条报考公安专业新疆合作计划、内地藏班招生计划的考生,应当参加新疆、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评估。

第六章录用规则

第二十五条刑警学院公安专业录取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会影响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第26条刑警学院采用控制得分如下:

(一)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公安情报学、涉外警务、刑事科技、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和执法专业的考生,档案投放成绩需达到生源省(区、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合格线。

(二)报考治安学、禁毒学、警犬技术专业的考生,档案投入成绩需达到生源省(区、市)本科第二批合格控制合格线。

(三)整合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文件投入成绩需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七条刑警学院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关于本科招生的换班要求,确定换班比例。按顺序志愿投入文件的省(区、市),文件调整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在按照平行志愿投入文件的省(区、市),文件调整的比例原则上为100%。

第二十八条刑警学院对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均合格并符合学校档案录取要求的考生,根据招生计划,实行“分数优先”录取规则,按照考生档案录取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差。对所有专业志愿不满意的考生,如果按照专业调剂,学校将进行调剂录取。如果不遵循专业调剂,进行退却处理。

第二十九条刑警学院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经省级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公开征集采用。招聘规则及专业方法的决定与前款规定一致。参加志愿招生的考生应符合公安大学公安专业的报考资格条件,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评估结论均应合格。

第30条刑警学院在进行合格和专业确定时,如果考生的分级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文史类依次对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对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成绩进行比较

(二)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市),对考生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修三门成绩之和、选修三门中单科最高成绩、选修三门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较考生语文和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两门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优先课成绩、再选修课单科最高成绩、再选修课单科次高成绩。

第31条刑警学院文件遴选时,批准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考生政策性加分。但如果同一考生有多个政策加分,则只取其中最高的一个分,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含)学校根据加分后的文件投入成绩录取。

第三十二条刑警学院高考综合改革实施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的省(区、市)录取规则如下:

(一)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考生应满足本年度对学校相关专业选修课的要求,并执行相关省(市)关于招生的规定。

(二)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三十三条刑警学院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言开设条件,非英语语言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34条刑警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是用特快专递寄来的。录取名单在学校招生就业网上公布。

第七章入学复检

第三十五条刑警学院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两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应试资格复审、生源地复审、政治考察复审、档案复审、体检复审等复查。复检合格的,登记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六条刑警学院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在校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授予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学校学位符合有关规定的学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聘用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聘用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刑警学院公安专业学生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查考资格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参加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生统考。其中,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原则上报考地方公安机关一职。对铁路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限制报考铁路公安机关职务。面向移民管理机构入警就业的,限制报考移民管理机构职位。

招收通过警察统一考试笔试、面试、体检、体能评估和考察的公安专业毕业生,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原则上采用生源地地方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原则上采用生源地相应铁路公安机关。针对移民管理机构的入警就业,原则上采用在生源地的相应移民管理机构。

第九章领取、退票及资助政策的说明

第38条刑警学院学费收费标准为:治安学、侦查学、禁毒学、警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公安情报学、涉外警务7个专业4800元/年,刑事科技、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和执法3个专业5200元/年。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是1000元/年。

第三十九条学生因故退学或未登记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退还剩余学费及住宿费。

第四十条刑警学院高度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贫助学,完善扶贫助学制度和措施,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设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社会各类助学金、助学金,校内还设有劳动者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经学校困难等级认定,每年人均获得国家助学金3300元,学习、表现优秀者还可获得国家奖励奖学金,每年人均5000元。

第十章附则

第41条刑警学院本科生学习地点:

(一)一年级本科新生在塔街校区学习。

(二)二至四年级本科学生学习地点根据校区资源情况动态调整。

第四十二条刑警学院公安专业本科生在校期间统一制服,佩戴学生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43条刑警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所全程监督本科招生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收取与招生有关的任何费用,严厉打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学校纪检监察所联系人:024-86982954。

第44条刑警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一)招生咨询电话:024-86982243(兼用传真)

(二)招生办公室电子邮件:zsb@cipuc.edu.cn;

(三)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邮编110854

(四)学校官网:http://www.cipuc.edu.cn;

(五)招生就业网络:http://zsjy.cipuc.edu.cn;

(六)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七)学校招生办微信小程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招生办。

第45条本章程由刑警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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