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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2022年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门关于招生的规定,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规范招生,结合现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招生政策、规定以及学院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招聘活动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喀什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三)办学水平:高职(专科)

(四)学院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散县广州新城花城大道48号

(五)学院代码:14677(国标)

学院基本概况:教职工总数1048人,本科学历886人,现有专职教师811人,其中高级职称160人,中级职称286人,初级职称279人,双师型教师164人,骨干教师148人,另有上海、山东、广东支援疆干部34人,自治区大学支教教师12人。校舍建筑面积24.23万平方米,资产总额6.701亿元。现有教学科研设备总额自治区教育厅9.32万元,其中实验实训设备总额6942.42万元,实训楼5栋,实训车间,场地13个,实验实训面积32579.1平方米,实验实训室222个,实训工时5847个,实验实训设备数10524台(套)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院系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贯彻落实教育部,负责自治区招生工作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招生具体工作,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师生全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在自治区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我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审查专家具体人数报告自治区教育厅并向社会公布。

第7条学院招生专业包括:学前教育(570102K)、包装艺术设计(550121、、临床医学(520101K)、护理(520201、、医学检查技术(520501、、医学影像技术(520502、、药学(520301、、大数据与会计(530302、、电子商务(530701、、“酒店管理与数字运营”(540106、、“机电一体化技术”(4603301、、“建筑工程技术”(440301、、“畜牧兽医”(410303、、“园艺技术”(410105、、“服装设计与工艺”(480402、

第八条学院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标准:医学系学科3600元/学年,学前教育学科,大数据与会计学科,电子商务专业,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专业3000元/学年,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畜牧兽医专业,园艺技术专业,服装设计与工艺专业3300元/学年,包装艺术设计专业55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400元/学年(普通房)

如有调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采用原则

第九条学院招生录取严格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有关规定,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新生专业安置办法,特殊类型招生专业录取规则。

(一)普通高考合格者按照“分数优先、志愿服从”的原则录取,即先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高考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单科排名和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一般类或单列类(外语选考)招生计划单科成绩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顺序;理工科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顺序。考试单列类(选考民族语文)招生计划单科成绩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民族语文顺序排列,理工科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顺序排列。三年级考生优先录取顺序为语文、数学和政治理论。

(二)特殊类型招生专业录取规则

填报本校艺术类专业志愿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应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等级合格线(包括政策性扣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相应艺术类专业或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一考试”)的考生,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同时实行志愿省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原则。文件遴选分数相同的录取规则依次为文化课成绩、语文单科成绩、英语单科成绩或民族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由高到低,前者优先录取。

(三)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选修课及要求执行,教育部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招生录取,安排专业。

所有志愿不满意的,服从调剂的,由学院调剂相应专业录取,不服从调剂的,予以驳回处理。

第十一条单独招生、直进专业录取分别按照喀什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进专业考试实施方案中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关怀政策的考生,按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招生的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按照当地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虽然没有外语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授课。

第十四条招生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比例,过去学生与应届毕业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考生健康状况检查统一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不合格:

不能准确识别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红、黄、绿、兰、紫各色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学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不宜参加考试:

1、任何一只眼睛矫正为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或一只眼睛失明而另一只眼睛矫正为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应升入医学类、生物医学工程专业。

2、双耳听力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的另一耳为全聋时,不宜进入医学各专业学习。

3、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向医学专业学习。

第16条学前教育、护理专业考生身体健全,五官端正,女生身高1.58米以下,男生身高1.65米以下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七条由于教育类、旅游类、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建议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畸形影响专业学习的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五章新生入学与管理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身份证,按照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达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就业处申请延期到达(延期不得超过2周),经批准后方有效。未请假或请假未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考核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经审查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违反其他国家入学考试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检。复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合格手续和手续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2,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有关规定;3、本人与身份证及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态是否符合志愿学科或学科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学校正常学习、生活。如果复检发现学生有虚假或私情等情况,则复检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结果显示学生身心状态不适合在校学习,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以上医院接受诊断,如需居家休养,可保留入学资格。复检手续和办法,按照学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因参军或身体情况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的学生,可以申请留级入学资格。入学资格保留期间没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喀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应当在新生到达后一周内办理。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严格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制度进行管理。课堂将按照《教育部》规定的高专教学大纲编制课程,全面培养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院对学生实施人格培养工程,开设就业指导、就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课程,使大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六章报酬和资金援助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为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习,表彰先进,学院设立奖、奖学金,分别为《大学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大学国家励行奖学金”5000元/生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大学奖学金”6000元/生年;“大学国家奖学金”分为三等(4400元/生年、3300元/生年、2200元/生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大学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3000元/学生年、2000元/学生年、1000元/学生年)同时,对被征兵了的学生和就业了的学生,支援了学费的返还。学院积极配合地方学生办理信用教育贷款,为贫困学生开辟“绿色通道”,避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毕业生学历、就业、升学等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好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取得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不到毕业要求的,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补考、重修或毕业设计,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具体办法按照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按照发行日期的顺序填写合格后授予的毕业证书的毕业日期。

退学者将获得退学证书或写实学习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毕业后由学院负责推荐工作,自治区人社厅出具登记证。学生就业实行“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

第二十八条学院专业学生毕业时,根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业院校入学考试业务方案》的要求,参加本年度的专业院校入学考试,合格后可进入本科院校。

第八章招生专业

第二十九条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市考试院、招生办公布的学科及计划数。

第9章附则

第30条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招生工作。喀什职业技术学院不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或学校招生。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解释,招生咨询期间学院咨询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志愿的参考,而非学院的合格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达和准备。

第32条合格发布渠道:合格发布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网站、咨询电话、学院邮寄发布。

第33条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事务所的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是0998-29180502918151(本校)

招生督导电话:0998-2511223。

传真:0998-2259514。

大学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广州新城花城48号大街(学校总部);喀什市解放南路494号(解放南路校区)

邮编是844100

第34条本规约由“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本规约自公布之时起施行。传统招生规定与本规约不一致的,以本规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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